近日,根據巡查線索,茶山生態組織執法人員到粟邊村某模具加工企業開展現場檢查。據了解,該企業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加工生產,已辦理營業執照,未取得環保審批及驗收。該公司設有噴砂、蝕刻、清洗等生產工序和噴砂機2臺、蝕刻機3臺等生產設備。清洗工序產生廢水,現場未配套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及收集設施。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該企業雖未在生產,但有清洗過的痕跡(蝕刻機旁地面呈藍色且排水口附近有積水)。執法人員使用pH試紙對地面積水進行測試,測試后顯示深藍色呈堿性。蝕刻機后方設有水槽1個,水槽內裝有不明液體,經pH試紙對水槽內水體進行測試后顯示紅色呈強酸性。
同時,第三方檢測公司工作人員對該企業車間地面積水及蝕刻機后方水槽內水體進行采樣監測。此外,現場發現的蝕刻廢液也已委托有資質的廢物處置單位進行接收并妥善處理。
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由于當事人誠懇接受和嚴格執行相關行政處罰決定,主動作出公開道歉和生態守法承諾,并迅速落實整改,減少對的污染,符合《東莞市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中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情形。東莞市生態局根據《東莞市違法行為道歉承諾從輕處罰工作》,按擬罰金額的30%降低處罰,對該企業“未驗先投”的違法行為處以294000元罰款。
茶山生態表示,違法企業主動公開道歉承諾工作制度實現了對企業的守法指導和幫扶,也緩解了行政處罰給企業造成的資金困難,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懲教結合的作用,助力企業綠色健康發展。下來,茶山生態將持續探索實施“包容審慎執法”,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繼續加大生態執法和宣傳教育力度,積極引導企業自覺守法經營,推動執法和高質量發展雙提升,共建碧水藍天的美麗茶山。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主動提出書面申請,并已改正違法行為;
《》明確了從輕處罰的三類情形,即可按擬罰款金額的30%、40%、50%降低處罰東莞噴砂機。
其中,含有電鍍、漂染、造紙、洗水、制革、濕式印花、電氧化(電解陽極氧化)、化學鍍、酸洗、磷化、發黑、蝕刻(含線板蝕刻)、鈍化、電泳污染等其中一種或以上工序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30%降低處罰;
經營地址位于石馬河(常平鎮、鳳崗鎮、橋頭鎮、塘廈鎮、謝崗鎮、清溪鎮、樟木頭鎮)、茅洲河流域(長安鎮)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40%降低處罰;
上述以外情形的,當事人適用道歉承諾從輕處罰的,按擬罰款金額的50%降低處罰。
但是,根據上述標準減少罰款金額的,減少的額度最多不得超過20萬元。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最低罰款額的,按最低罰款額處罰。
3.以、或者其它方法阻礙、拒不接受監督檢查或者突發事件調查,以及有弄虛作假逃避檢查行為的;
5.將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
6.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從事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10.違法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定額罰款,或最低罰款的;
11.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生態部門認為不適用的;
12.同一時間檢查發現存在兩個或以上違法行為,其中一個違法行為存在上述情形的;